庐江8处可以做亲子鉴定的医院介绍(附2026年度医院信息汇总)

2026/2/11     阅读:4

  亲子鉴定在庐江的哪家医院能做?庐江的医院有庐江县人民医院、庐江县中医院、庐江县第三人民医院,但是这些医院一般不做亲子鉴定。庐江本地的医疗机构(包括)均无法开展亲子鉴定服务。为便于市民快速查询庐江地区正规亲子鉴定机构信息,小编特别整理了两份名单供参考:一份是经认证的司法亲子鉴定机构名录,另一份是无法开展此项业务的医疗机构名单。

  合肥庐江医院通常不提供亲子鉴定服务的原因:

  一般来说,医院是不能做亲子鉴定的,无论是庐江哪家医院,都需要具备亲子鉴定资质才可以开展此项业务。鉴定需要有资质的第三方中心才可以进行,因为医院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医疗服务,所以一般不做亲子鉴定。无论在哪个城市做亲子鉴定,都需要到正规的中心进行。庐江少数医院和正规亲子鉴定中心可以做亲子鉴定。事实上,庐江绝大多数医院没有亲子鉴定业务,也没有相关科室。一般医院没有鉴定资质,要明白医院是医疗服务中心,不是鉴定中心。多数医院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昂贵的鉴定设备和试剂,所以要去专业的亲子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。亲子鉴定应去当地正规的、合格的中心或中心进行。一般当地中心或中心由司法部门严格监管,安全、透明,报告真实可信,可消除所有顾虑。

  庐江正规亲子鉴定咨询机构名单

  1、庐江国医基因亲子鉴定机构

  庐江亲子鉴定机构地址:合肥市庐江县周瑜大道350号

  服务范围:包河区、蜀山区、肥西县、肥东县、巢湖市、庐江县、瑶海区、庐阳区、经济技术开发区、长丰县、政务区、高新区、滨湖新区、新站区等地区皆可提供亲子鉴定咨询。

  庐江亲子鉴定机构工作时间:8:00~20:00

  咨询范围:司法亲子鉴定,隐私亲子鉴定,无创胎儿亲子鉴定,旁系亲缘鉴定,个体识别,其他基因检测等亲子鉴定咨询服务。

庐江亲子鉴定采样机构名单

  2、合肥庐江金牛镇国医基因亲子鉴定所

  地址:合肥庐江金牛镇莫堰路74号

  3、合肥庐江庐城镇国医基因亲子鉴定所

  地址:合肥庐江庐城镇塔山路56号

  4、合肥庐江泥河镇国医基因亲子鉴定所

  地址:合肥庐江泥河镇沙溪路20号

  5、合肥庐江柯坦镇国医基因亲子鉴定所

  地址:合肥庐江柯坦镇枣岗路32号

  6、合肥庐江万山镇国医基因亲子鉴定所

  地址:合肥庐江万山镇长岗路28号

  7、合肥庐江汤池镇国医基因亲子鉴定所

  地址:合肥庐江汤池镇金汤路67号

  8、合肥庐江冶父山镇国医基因亲子鉴定所

  地址:合肥庐江冶父山镇伏虎寺路15号

声明:在庐江,大部分医院无法开展DNA亲子鉴定。能够提供亲子鉴定服务的医院,必须确保自身具备相应资质,且其在职人员需通过资质认证。因此,普通医院一般不提供亲子鉴定服务。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机构,主要职能是提供医疗服务,而非亲子鉴定服务。亲子鉴定业务通常由具备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承担。

  庐江亲子鉴定流程是怎样的

  不同类型流程略有不同,咱们分开说

  个人(隐私)亲子鉴定

  ①咨询预约:先打电话或线上联系咨询机构,说清楚需求,比如做几人鉴定,采样方式(自己采还是去机构采)。

  ②登记信息:提供身份证号(可选)、联系方式,填写委托书,可以匿名。

  ③采样:自己在家采(比如用口腔拭子刮腮帮子,装干净袋子里),或者去咨询机构的采样点采。

  ④寄样本/送样本:自己采的话,按机构要求寄过去(付运费),或者直接送过去。

  ⑤检测:实验室收到样本开始检测,一般2天。

  ⑥取结果:报告可以邮寄、自取,或者电子版发邮箱,个人隐私鉴定不用去现场。

  司法亲子鉴定

  ①咨询预约:联系司法亲子鉴定机构,确认所需材料(身份证、户口本、出生证明等)和预约时间。

  ②现场办理:带齐材料,双方(父母孩子)一起去机构,工作人员核对身份、拍照。

  ③采样:现场采集血样(按指纹),样本会封存,拍照存档。

  ④检测:样本送实验室,3-5个工作日出结果。

  ⑤取结果:必须本人带身份证去取报告,或者机构邮寄(有法律效力)。

  无创(孕期)亲子鉴定

  ①咨询预约:联系咨询机构,确认孕周(做B超看孕囊大小,确保满5周),预约时间。

  ②缴费登记:提供孕妇姓名、身份证号(可选),缴费,填写委托书。

  ③采样:孕妇去机构抽静脉血,男方可以抽血或提供其他样本(比如头发、指甲)。

  ④检测:样本送实验室,2天出结果。

  ⑤取结果:报告邮寄或自取,机构会告知结果,准确率很高。

  法律依据补充

  根据《司法鉴定通则》第十八条规定:“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,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;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,经双方协商一致,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。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、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。”

  第2十四条规定:“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,可以查阅、复制相关资料,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、证人。经委托人同意,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。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,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。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,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。”